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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时间:2024-10-12 【转载】 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資函〔2024〕7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將于2024年9月到期。為持續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根據《自然資源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部決定對文件部分修改后重新印發: 一、在正文第四部分增加:“在土地供應前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記載到市、縣用途管制數據庫中,實現規劃、供地、登記等全流程各環節信息共享、“一碼關聯”和聯合監管。” 二、在附件中增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證書樣式。 三、刪除附件中的“編號規則”。核發規劃許可證書時,統一按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數據規范》(TD/T 1084-2023)規定,使用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統一生成的電子監管號作為證書編號。 四、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9月30日。 自然資源部 2024年9月12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 “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現就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 “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 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的,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自然資源部通過用地預審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權限在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辦理的層級和權限。 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二、合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 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推進多測整合、多驗合一 以統一規范標準、強化成果共享為重點,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等多項測繪業務整合,歸口成果管理,推進“多測合并、聯合測繪、成果共享”。不得重復審核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多次提交對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成果;確有需要的,可以進行核實更新和補充測繪。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 四、簡化報件審批材料 各地要依據“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要求,核發新版證書。對現有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辦事指南、申請表單和申報材料清單進行清理,進一步簡化和規范申報材料。除法定的批準文件和證書以外,地方自行設立的各類通知書、審查意見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設,可以通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文件、證書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對行政相對人前期已提供且無變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在土地供應前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記載到市、縣用途管制數據庫中,實現規劃、供地、登記等全流程各環節信息共享、“一碼關聯”和聯合監管。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聯網、手機APP等方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在線辦理、進度查詢和文書下載打印等服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各地可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來源:自然資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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