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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时间:2021-10-25 【转载】 招標人要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一)嚴格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依法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和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等環節自主權。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不得違規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不以他人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招標投標活動而獲免責。 (二)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依法需要審批、核準的項目,招標人應按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不得以肢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使用專利技術等任何形式規避招標。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不得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紀要、復函意見、備忘錄等形式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轉變為談判、比選或者直接發包等非招標方式。不得對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違法采用邀請招標。嚴禁隨意改變招標程序,禁止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直接確定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三)嚴格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人要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認真組織編制招標文件,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差別對待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對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質資格條件、業績等要求應當認真負責,以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為度審慎設置招標條件,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使用特定業績等要求,不得簡單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招標人應當指導、監督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 (四)嚴格約束招標人代表行為。招標人應當選派責任心強、業務精湛、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工作,招標人代表一般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嚴禁超過法定比例安排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活動;嚴禁招標人代表私下接觸投標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嚴禁招標人代表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意向性、傾向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嚴禁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招標人代表發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招標文件和法定程序評標的,應當及時提醒并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招標人代表原則上不在合同履約階段擔任項目管理負責人。 (五)做好評標報告的審查評估。招標人應當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重點審查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抽取、回避、人員構成和專業結構是否符合規定;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是否存在隨意評分、任性評分或者明顯的“人情分”、“關系分”等傾向性評分現象;是否存在客觀性指標評分不一致或者主觀性指標評分存在畸高、畸低等顯著差別現象;是否對異常低價投標或者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詳細評審;是否依法提請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補正;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進一步加大對評標情況的公開力度,原則上專家的評分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比標優勢以及其他投標人未中標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依法辦理異議答復。招標人是異議辦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規范高效的異議答復機制,暢通異議提出的渠道,積極引導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維護自身權益。招標人可以建立招標投標項目異議報告制度,對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濫訴纏訴鬧訴等惡意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標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招標人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引發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七)落實內控管理責任。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重大事項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積極發揮內部審計與紀檢的監督作用。對招標投標管理權力集中的部門和人員實行分事行權、分崗授權,在崗位設置方面采用定期輪崗、交叉任職等方式,強化內部控制,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招標人代表責任追究終身制,加強問責問效管理,將招標人代表的行為與履職評定、職務職級晉升和獎勵懲處掛鉤。 (八)規范開展履約管理。招標人要規范開展履約驗收工作,健全驗收機制,落實驗收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嚴格組織驗收,及時公開驗收結果。加強招標投標行為和合同履約行為的聯動管理,必要時引入專業機構和人員輔助開展驗收工作。探索建立項目單位招標投標績效評價機制,有序引導招標投標活動由程序控制單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績效結果并重型的轉變,不得“一招了之”。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推進形成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管理。 二、堅決遏制違規投標行為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誠實守信合法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嚴格規范投標人行為。投標人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投標活動。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精準鎖定重點監管對象。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積極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本地招標投標市場進行分析研判,重點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涉嫌圍標串標的“陪標專業戶”,重點打擊涉嫌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不法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行政處罰,并按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有關責任人為公職人員的,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相關線索并配合查辦。 (十一)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對被查實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投標人,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處理到位,不得僅取消一定區域內的投標資格。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七個工作日內必須公開的規定,并及時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國”網站。 三、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管理,既要充分發揮專家的經驗優勢,又要通過合理設置評標規則、細化評審標準,壓縮彈性空間,引導專家在專業技術范圍內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為科學定標提供依據。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廉潔、勤勉履行專家職責,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主動提高評標質量并對評審行為和結論承擔個人責任。 (十二)嚴格評標區域場地管理。交易場所評標區域要安裝通訊信號屏蔽裝置,配備專門設備,實現公共區域內所有人員的動作、語言、行為活動軌跡全過程可跟蹤、可預警、可回溯。開辟評標專家專用通道,獨立設置專家的就餐專區、專用休息室、專用儲物柜和專用衛生間,切斷評標期間專家與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觸和聯系。有關部門要嚴格規范隔夜評標管理,制定詳細的保障方案,明確實施及管理主體,落實監督責任。交易平臺要為隔夜評標提供便利條件,做好配套服務。 (十三)嚴肅評標紀律。評標專家應當秉持公平、擇優、保密的原則,以科學、嚴謹、誠實的態度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評標。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不得敷衍塞責隨意評標,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獨立開展評審活動,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現場管理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審意見,不得對其他專家的評審意見施加不當影響;不得私自泄露評標情況、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加入專家微信群、評標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不得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違規索取報酬或獲取其他好處。重點打擊發起或者組織串聯、操控評標專家進行圍標串標的“標頭”。 (十四)確保評標專家責任落實。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視為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納入監察機關監察范圍。建立評標專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專家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通報所在單位。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僅給予一定區域內禁止評標的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罰結果應當公示并及時推送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十五)強化評標專家動態管理。有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入庫審查、履職培訓、考核評價和廉潔自律教育等管理制度。建立評標專家的動態考核,實行“一標一評”,根據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更換和補充。建立專家繼續教育培訓機制,切實提高專家隊伍能力素質。對于本地評標專家庫中單個專業人數不足的,應當通過遠程異地評標、專家異地抽取等方式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 四、規范招標代理行業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對代理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六)切實規范代理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不得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代理業務;對于招標人提出的違法違規要求應當及時提醒和勸阻,不得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招標人的違法違規要求;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不得對電子招標文件收取費用;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十七)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參與串標和圍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依法進行失信懲戒,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并按規定公開,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鼓勵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工作,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五、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 各級交易平臺要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建立最嚴格的部門內控機制,實行最嚴格的系統安防措施,持續加大嚴管嚴治、自我凈化力度,牢牢守住廉潔交易的生命線。 (十八)規范平臺主體行為。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平臺服務定位,糾治不合理收費,引入競爭機制,降低交易成本。進一步完善平臺管理制度,規范平臺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組織開展平臺系統綜合服務能力評價,發揮平臺專業優勢,豐富有效供給,拓展平臺功能。要建立健全平臺內部崗位管理機制、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和系統安全保障機制,強化交易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風險防控,切實守住安全底線。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有序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不見面”等非接觸交易方式,探索實施見證服務數字化,依法依規穩妥開展電子保函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創造條件滿足市場主體個性化定制服務需求。 (十九)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安全可信管理。平臺要提高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防偽溯源安全意識,構建可信電子交易系統。積極發揮區塊鏈存證技術優勢,按照分類、集成的原則,全力對接市場監管、稅務、社保、信用等行政許可專網系統,實現招標投標主體信息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時要綜合運用文件唯一性標識、可信時間戳、數字水印、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防止招標投標電子文件偽造、篡改、破壞等風險發生,確保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真實有效,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在安全可信管理的框架下行穩致遠。 六、進一步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二十)明確監管責任。行政監督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綜合運用“信、訪、網、電”立體受理體系和信息技術手段,積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受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合理利用信訪舉報發現招標投標違法違規線索。嚴格落實投訴查處責任,明確專人負責,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建立投訴案件定期統計分析制度,聚焦招標投標關鍵環節,以反復抓、抓反復的韌勁,持續整治虛假招標、規避招標、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陰陽合同等突出問題。鼓勵地方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監管部門兜底受理投訴,防止在難以明確監管職責的領域出現部門相互推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開展招標投標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試點,解決招標投標管理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權交叉、不同行業之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不一致等問題,統一行政執法尺度,規范處罰裁量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二十一)加大監管力度。行政監督部門要聚焦屢禁不止、禁而不絕的老問題,緊盯花樣翻新、隱形變異的新動向,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智慧監管技術手段,實時采集招標投標全流程數據,自動預警、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要注重靶向發力、精準監督,深挖細查,敢于動真碰硬,快速處置招標投標活動中可能引發腐敗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圍繞重點環節、緊盯重點崗位,嚴控重點人群,布局常態化風險防控體系,斬斷招標投標幕后黑手和不法利益鏈條。對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例建立通報曝光機制,持續傳導壓力,層層壓實責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二十二)加強部門聯動。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公安、審計等有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系和協作配合,建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移交聯動處置和督導督辦機制。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限移送問題線索,向利害關系人通風報信泄露、擴散與問題線索有關的敏感信息、資料,受理單位不按規定程序處置和反饋辦理結果,延誤問題查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關部門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引導社會監督。整合優化各有關方面的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政府投訴舉報平臺、行政效能監察平臺功能,力爭做到信息互通、實時共享,減少多頭處理,提高查辦效率。探索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招標投標嚴重違法行為和提供重要違紀違規線索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向社會彰顯嚴肅懲戒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場,凝聚社會共識,為促進形成切實有效、廣泛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十四)培育誠信自律。大力提高招標投標行業隊伍的職業素質,促進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正確樹立公平競爭擇優價值觀念,提升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和誠信自律意識。加快構建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互結合的市場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促進招標投標主體誠信守法。 (二十五)開展信用評價。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貫穿市場主體招標投標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階段的新型監管機制,充分發揮信用在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科學建立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加大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評審中的應用,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政治站位,加強統籌協調,維護統一的招標投標制度規則體系,建立部門執法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招標投標法規制度切實執行,大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按規定對各地招標投標工作加強協調指導,對工作不重視、落實不到位、失職瀆職等行為,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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