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在廣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建設工程各方主體意見的基礎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以下簡稱《文書式樣》)。
《工作細則》共5章25條,《文書式樣》共4份申請表格式樣和6份文書式樣。《工作細則》和《文書式樣》充分結合了原公安消防部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規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法律文書(式樣)》及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實際做法,對《暫行規定》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程序、審批內容、審批條件進行具體細化和規范。《工作細則》主要內容為:一是優化審批程序。《工作細則》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分為申請受理、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制發許可文書3個環節,有助于推進技術服務與行政審批分離,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聯審聯驗”的有關要求。同時,細化明確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要求、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具體內容。二是明確審批條件。《工作細則》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審批要求,取消對其他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有關消防的竣工圖紙應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有效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審驗標準不一致等問題。三是細化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內容。為落實《暫行規定》的要求,《工作細則》嚴格規范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內容和要求,明確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范圍,明確資料上報、專家評審、通知備案等環節要求,落實評審專家責任。《文書式樣》主要內容為:一是精簡文書數量。原公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法律文書(式樣)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備案抽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文書式樣共17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取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工作,并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工作流程方面的特點,對部分內容相近的文書進行簡化合并,將《文書式樣》精簡為4份申請表格式樣和6份文書式樣。二是優化具體內容。4份申請表格包括建設工程基本信息、各方主體信息、工程簡要說明等,并增加了技術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推動技術服務市場化;增加了施工過程中消防設施檢測情況,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過程控制。6份文書式樣包括法律法規依據、建設工程基本信息、主管部門意見和說明、行政救濟條款等,并將原來大量需要申請人填寫的內容改為條款勾選,便于使用。三是完善辦理流程。增加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申請表》,填補了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申請程序的空白,完善了工作程序。此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還將開展《工作細則》和《文書式樣》的宣貫培訓,指導各地及時制訂實施細則,規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